8月15日終戰日:戰爭結束了,台灣人民決定自己命運的歷史才正要開始

黃春生牧師

1945年8月15日,日本昭和天皇透過「玉音放送」向日本人民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一天在日本通常稱為「終戰日」。

然而,若從嚴格的國際法程序而言,日本正式向盟軍簽署《降伏文書》是在1945年9月2日。日本帝國的戰敗,不只結束了一場席捲亞洲與太平洋的戰爭,也使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台灣進入新的政治與國際法階段。

8月15日,日本放棄台灣之後,台灣究竟屬於誰?誰有權決定台灣的未來?

答案不能只由戰勝國、流亡政權或任何外來強權決定。

最終應該回到一個現代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原則:台灣的前途,應由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決定。

從軍事接收到主權移轉,是兩件不同的事

1945年日本投降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General Order No. 1),該號命令第一條(a)明白指出「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軍高階司令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應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

盟軍委託蔣介石軍事代管的區域除了台灣以外,還有「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今越南中北部及寮國)。戰後這些地方,越南、寮國都已是國際地位正常的獨立國家,台灣則依然深陷中華民國佔據的泥淖難以脫身。

1945年10月25日,陳儀代表蔣介石在台北接受日軍投降。但是,接受軍事投降與完成領土主權移轉,在國際法上並不是當然相同的法律行為。

更值得注意的是,連蔣介石自己都曾意識到台灣國際法律地位尚待對日和平條約處理。

1949年初,國共內戰局勢急遽惡化。蔣介石在致陳誠的電文中曾談及:「台灣法律地位與主權,在對日和會未成以前,不過為我國一託管地之性質。」

這段話的重要性,不在於「託管地」三字是否構成正式國際法上的聯合國託管制度,而在於它反映出一個歷史事實:

連當時的中國國民黨最高領導人都知道,1945年的軍事接收並不等於對日和平條約已經完成台灣主權的最終處分。

到了1950年,蔣介石在〈復職的目的與使命〉中更公開承認國民黨政權在中國戰敗的現實:「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幾乎已等於滅亡了!」

他甚至稱來到台灣的國民黨黨政軍人士為「亡國之民」,並宣稱今後的目標是「恢復中華民國」。如果「中華民國」需要被「恢復」,那麼1949年以後台灣究竟是誰的國家?台灣人民又為什麼必須永遠承擔另一個國家內戰失敗後留下來的憲政架構?

1950年:杜魯門公開表示台灣未來地位尚待決定

1950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總統杜魯門命令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使台海軍事中立化。

杜魯門政府的政策表述非常重要:

台灣未來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待太平洋安全恢復、對日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考慮。

同年7月,杜魯門向美國國會進一步說明:美國對台灣沒有領土野心,而當時對台灣的軍事中立化措施,不預斷(without prejudice to)台灣的政治問題;相關問題應按照《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和平原則處理。

這至少說明一件重要的歷史事實:

1950年的美國政府並沒有把1945年10月25日視為已經毫無爭議地完成台灣主權最終移轉的法律終點。

1951年《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台灣,卻沒有指定受讓國

真正具有戰後和平條約性質的重要法律文件,是1951年9月8日由日本與盟國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第二條(b)明文規定:

日本國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權。

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條約寫了日本「放棄」,卻沒有寫明將台灣與澎湖移轉給中華民國,也沒有寫明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不是無關緊要的文字遊戲。

領土主權涉及極為嚴肅的國際法問題。如果戰後盟國有意透過這份多邊和平條約直接將台灣主權移轉給某一國家,完全可以在條約中明文寫出受讓國。但《舊金山和約》沒有這樣做。

《台北和約》也沒有推翻《舊金山和約》

1952年4月28日,日本與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簽署《中日和平條約》,也就是俗稱的《台北和約》。

有人長期試圖以《台北和約》證明「日本把台灣交給中華民國」。

問題是,條約第二條恰恰不是這樣寫。

它確認的是:依照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已經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地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也就是說,《台北和約》在台澎問題上是承認《舊金山和約》既有的放棄行為,而不是另外增加一條「日本將台灣主權讓與中華民國」的領土割讓條款。這個差別極為重要。

至於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2年建立外交關係後,日本政府宣布《日華和平條約》已經終止;無論如何,1952年的《台北和約》都不能被倒過來解釋成1951年《舊金山和約》沒有寫下的領土移轉條款。

「開羅宣言」更不能取代和平條約

另一個經常出現的說法是:「《開羅宣言》早已決定台灣歸還中國。」這同樣必須從文件的法律性質來看。

1943年羅斯福、邱吉爾與蔣介石舉行開羅會議後公布的文件,確實宣示滿洲、台灣、澎湖等地應「歸還中華民國」。

但是,美國國務院《美國外交文件》(FRUS)保存的原始史料,文件標題就是:"Press Communiqué",也就是一份對外公布盟國戰時政策目標的新聞公報。

它沒有和平條約所具備的領土處分形式,也不是日本作為領土權利國參與締結的割讓條約。

開羅公報確實存在,但它不能取代戰後正式和平條約,也不能單憑一份戰時政策宣示,就跳過戰後和平條約與人民自決問題,直接宣稱台灣主權的國際法爭議已經終結。

而1951年的正式和平條約最後採取的文字,仍然只是:日本放棄台灣與澎湖,沒有指定受讓國。

從殖民帝國走向人民自決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類歷史另一項巨大的改變,就是殖民體系逐步瓦解。

《聯合國憲章》將「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納入國際秩序;196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更共同在第一條宣示: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人民依此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追求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

因此,討論台灣不能永遠停留在1943年幾位大國領袖說了什麼,也不能只問1945年是哪一支軍隊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

我們更應該問: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意志在哪裡?

1996年以後:台灣人民已經一次又一次實踐民主自決

1996年,台灣第一次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

從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到一次又一次和平政黨輪替,台灣人民已經透過民主程序持續而有效地決定:誰統治我們、政府權力從哪裡來,以及我們要建立什麼樣的政治共同體。

這是台灣民主化最偉大的歷史意義之一:國家的正當性,不再來自中國內戰的勝敗,不再來自蔣介石的軍隊,也不應來自北京中國共產黨政權的主張。它來自台灣人民的民主授權。

因此,1945年的「終戰」不應被重新包裝成另一個民族國家的勝利神話。

日本殖民統治的結束值得記憶;日本帝國侵略亞洲所造成的苦難更不能遺忘。

一個帝國的離去,不應成為另一個外來政權永久支配人民的理由。

8月15日真正值得台灣記念的是:從帝國走向民主

八十一年後重新回望1945年8月15日,我們應該超越「日本戰敗、中國勝利」這種過度簡化的二元敘事。

對台灣而言,真正重要的歷史問題始終是:台灣人民什麼時候才能完全成為自己國家的主人?

今天的台灣已經是一個具有人民、領土、民主政府、軍隊、司法、貨幣、護照並與世界建立廣泛實質關係的政治共同體。

我們下一階段的民主工程,就是持續深化人民主權與憲政自決,讓國家的名稱、憲政秩序與人民實際生活的政治共同體逐漸一致。

制定真正立基於台灣人民民主授權的憲政秩序、深化國家正常化、確保台灣永續自主,應該透過和平、民主、符合人權與法治原則的方式,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

1945年8月15日,一個帝國的戰爭結束了。

但台灣人民追求自由、自決與民主的歷史,並沒有在那一天結束。反而才正要開始。

台灣不是戰利品,台灣不是任何帝國可以彼此轉讓的財產,台灣是兩千三百萬人民共同生活的家園。

而這個家園的未來,最終應由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人民,以自由、民主與和平的方式共同決定。